https://www.yunlianauto.com

法院:发生交通事故 以实际车辆维修费为准

导语: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的理赔应该以何为准?是保险(放心保)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还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近日在龙泉驿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的理赔应该以何为准?是保险(放心保)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还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近日在龙泉驿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判决:即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

  昨日,龙泉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媒体通报。案件的承办法官陈明表示,保险定损单实际上是一种意向性协议,定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预估。既然是预估,就应允许有合理差异。只要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的差异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进行理赔。

  事故后:零件更换不认可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5月7日,罗玉龙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沿成龙路由成都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行至龙泉驿区成龙路世纪大道路口时,与成都一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罗玉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月9日,罗玉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单,载明:受损出租车的车辆维修工时费5500元,扣残值100元,材料价格以保险公司报价为准;同时载明,维修完毕后出厂前通知保险公司复勘,否则换件不予认可。同时,定损报告单对需维修的部件进行了核定,定损报告单上有保险公司盖章和定损员签名、龙泉驿区某汽修厂的印章,肇事司机罗玉龙的签名,但无受损车辆所有人该出租汽车公司的签名或印章。

  事故发生后,该出租汽车公司按保险公司要求将车辆交付至龙泉驿区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16365元以及施救费、停车费等费用。6月10日,保险公司对受损的出租车进行复勘,发现维修费比定损金额金多1600元,原因是修理厂对定损时确定维修的两个部位进行了零件更换,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后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6365元及施救费、停车费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时查明,在受损出租车修理过程中,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未对车辆维修事项提出任何要求,其于2012年6月11日取车时,龙泉驿区某汽修厂向其出具了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支付了发票上载明的维修费16365元。

免责声明:本站登载此文仅出于信息分享,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及其描述,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联系QQ:26887486),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