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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自学申领驾照走出“玻璃门”

  毫无疑问,驾考改革就是要动动车管所的“奶酪”、铲除驾考中的寻租土壤。作为一

  毫无疑问,驾考改革就是要动动车管所的“奶酪”、铲除驾考中的寻租土壤。作为一个资格考试,管理部门应该关注的,当是考生有无达到安全驾驶的法律标准。

  继车检改革带给广大车主便利之后,驾考改革也要开始启动了。公安部副部长黄明24日表示,将在全面深入推进车检改革的同时,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公安部正在组织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改革具体措施。有媒体分析,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

  从法治的视角观察,并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公民自学自考驾照。对私权利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照理说,自学者报名驾考,车管部门不能拒绝。但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自学申领驾照的吃螃蟹者,屡屡撞上了玻璃门。车管所最常见的拒绝理由,就是“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有的地方甚至要求“必须先通过指定驾校的培训”。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因自学申考驾照被拒,还将南京车管所告上了法院。这样的个案,近年来已有多起。

  车管所确系驾驶培训的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但这一条非常清晰地表明、而且仅仅表明,交管部门拥有对驾校的资格管理权。对公民自学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禁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样未对公民自学驾驶设置禁令,而只是明确“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这里规范的只是“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一些具体条件,这当然是必要的。而实践中的公民自学驾驶,通常都是在非道路上(如封闭的练车场)开始的。

  一些车管所对自学自考驾照说“不”,当然不是因为他们要严格依法行政。驾考乃腐败多发领域,这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去年湛江车管所就曝出了腐败窝案,共挖出42名驾考主考官明码标价拿红包,把“驾考”变成了“假考”。今年又曝出河北石家庄车管所第三分所腐败窝案,这个部门从所长到民警、协警共22人涉案,所长“笑纳”近300万元,连临时工都能贪贿30万元……此案涉及考生数万人,涉案金额数以千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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